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对基金会项目的科学管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项目公益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管理

  基金会项目统一归项目投资部门负责管理。

  基金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均由项目投资部门按统一要求程序办理,经专家论证和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资助项目内容

  1.资助企业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项目。

  2.资助湿地、海洋渔业等保护项目。

  3.资助环三都澳区域的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项目。

  4.资助生态环境科研技术开发项目。

  三、项目执行违约问责

  项目执行要严格遵守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和每个项目书的具体内容执行。

  1.凡正式签订的项目书,均要遵守双方约定,按项目时限执行。如遇违约,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2.如有违法情况,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项目的,要及时向会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请示并授权处理意见。

  四、奖励制度

  凡对项目执行有突出贡献和公益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和项目单位,基金会将根据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表彰。

  五、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基金会待每个项目完成后,验收工作应有项目投资部门负责按项目书执行情况,及时与项目执行方和财务人员协调了解项目拨款和清算执行情况,做好项目完成后的工作总结,并协助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

  六、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投资部门整理好全部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整理成档案,移交秘书处归档。

  本制度自2016年3月23日理事会会议通过执行。解释权归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