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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 保障基金会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会一切财务的收入、支出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基金会收取会费、有偿服务费和开展经营性活动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的经费支出 (一)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基金会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在开展各类活动前,必须制定经费预算计划,并在预算内开支。 (三)管理经费开支:包括办公场所的租用、水电、设施;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会议费、宣传费、培训费、考察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人员经费开支:(1)全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2)兼职(半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电话费、交通费等补贴;(3)突击性工作,临时抽调人员补贴。 (五)其它合理支出。 第六条 基金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财会人员,做到会计和出纳分开。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财务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一)理事长负总责,项目活动经费应事先预算,秘书处按财务管理法规要求报批,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签字同意方可执行。基金会大宗开支,应经理事会会议研究,经理事长签字同意后执行。 (二)房租、水电、工资、补贴等按规定执行的开支项目,由经办人造表,理事长签发执行。 第八条 会计、出纳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账目和现金管理,每月核对一次账目。并建立档案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九条 基金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负责人要编写一年一度财务报告。基金会财会人员及主管离职时,按财务有关规定逐条逐项做好移交工作。 (二)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3月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财务年检审查。 财务收支接受基金会监事会监督。 (三) 基金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两部份组成:即基金会公章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基金会另一专职人员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二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制约监管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评价:由财务负责人每季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财务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可附细则,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23日理事会会议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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