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 理事长扩大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了使基金会工作依法进行,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确保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需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的事项,必须先经过理事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提交。 第三条理事长扩大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如因工作需要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 理事长扩大会议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处负责人、综合宣传部负责人、项目工作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通知部分理事参加,财务人员,后勤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时间由理事长确定。 第六条 理事长扩大会议的内容:拟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基金会日常工作;1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人事安排;其他需要提交理事长扩大会议的事项。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理事长决定,会前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交秘书处,由秘书长建议,并经理事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理事长同意后上会。 第八条 需要理事长扩大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各相关负责人做好准备,并在会议上汇报。 第九条 理事长扩大会议成员在参加会议时,必须发表意见。 第十条 每次理事长扩大会议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起草,参会人员签字,理事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理事长签批。会议由秘书长指定人员记录。 第十一条 理事长扩大会议需超过半数的会议成员出席方可开会。表决的事项,需到会人员过半数才能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