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     理事长扩大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金会工作依法进行,充分发民主集中制,确保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需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的事项必须经过理事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提交

第三条理事长扩大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因工作需要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 理事长扩大会议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处负责人、综合宣传部负责人、项目工作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通知部分理事参加,财务人员,后勤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时间由理事长确定。

第六条 理事长扩大会议的内容:拟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基金会日常工作;1万元以上的财务支;人事安排;其他需要提交理事长扩大会议的事项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理事长决定,会前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交秘书处,由秘书长建议,并经理事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理事长同意后上会

第八条 需要理事长扩大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各相关负责人做好准备,并在会议上汇报。

第九条 理事长扩大会议成员在参加会议时,必须发表意见

每次理事长扩大会议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起草,参会人员签字,理事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理事长签批。会议由秘书长指定人员记录。

十一 理事长扩大会议需超过半数的会议成员出席方可开会表决的事项,需到会人员过半数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