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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 捐赠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基金会依照"广泛动员社会民众关心和支持环三都澳区域的环境保护事业,吸引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三都澳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关注环三都澳区域内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环三都澳区域环保事业积极捐赠。 第二条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三条捐赠者向本会捐赠的财、物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 (一)现金、支票等; (二)图书、资料、办公设备、艺术品、不动产等; (三)其他有价物品。 第四条捐赠方式可以分为一般捐赠和定向捐赠。 (一)一般捐赠是指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财、物由本会按《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二)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本会开展的援助项目或捐赠人指定的捐赠项目,提出定向捐赠意向,所捐财、物由本会按《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援助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本会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者出具合法的收据,并将受赠财、物登记造册。 第六条有定向捐赠意向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定向捐赠协议。 第七条本基金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和管理。本会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会进行财务审计。每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向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工作报告,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本会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奖牌。 第九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捐赠信息在我会网站上登载,鸣谢慈善义举。 第十一条接收捐赠的途径: (一)邮局汇款; (二)银行转账; (三)现场捐赠; 第十二条捐赠者就捐赠事宜产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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